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网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一周内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剪辑制作



1、具有独立法人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3、具有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4、申请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3名及以上影视相关专业的人员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1、企事业单位执照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申请机构主要人员、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3名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培训经历等 6、申请报告 7、编剧授权书 8、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未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何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企业合法权益,
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责令停止演出,
收缴违法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1-5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给予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