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具有与生产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相适应场所 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7、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会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如果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那么生产者就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影响企业合法权利,
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责令关停业务,
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
视违反情节严重程度,
处以物值10-20倍罚款!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和疾病的,
最高处以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