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1、依法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需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2、公司股权不得有外资成分 3、有10名管理和具有资格证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4、有确定的工作场所、设施及相关的管理技术措施 5、有符合规定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6、公司需有网站、域名登记证书、业务说明、经营管理制度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4、10名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简历、毕业证 5、网站域名登记证书 6、网站服务器托管或虚拟主机合同 7、业务发展报告 8、经营管理制度




未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何处罚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影响企业合法权益,
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发现情节严重者,
责令关停业务甚至追罚刑责!
停止业务予以警告,
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的,
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