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运营备案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1、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4、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5、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6、具有国家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许可证 7、游戏开发或者运营公司已取得软件著作权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文化和旅游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3、网络游戏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4、网络游戏产品操作说明 5、游戏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歌词文本 6、自行审核结果 7、网络游戏产品样品客户端程序和最高管理权限账号密码 8、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未办网络游戏运营备案有何处罚
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企业合法权益,
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发现情节严重者,
责令关停业务甚至追罚刑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1-3万元罚款!
依法取缔,
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