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常见形式包括: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游戏、地图等。
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音像制品

杂志

教育等出版物

1、有确定的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 4、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5、具有8名以上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6、至少3名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职编辑出版技术人员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9、放在境内的服务器设施


1、属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2、《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3、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4、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6、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简历及培训证明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8、网站域名及服务器相关证明




未办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何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企业合法权益,
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删除相关网络出版物,
责令关停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营业额5-10倍罚款!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