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依法设立的机构、公司、团体或自然人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含有“演出经纪”等 4、至少3名具备《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社保的专职经纪 5、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实体办公地址 6、营业性演出团体注册资金10万元;演出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 7、演出经纪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涉外演出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 8、法定代表人和机构两年内无无违法违规记录 9、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1、营业执照、法人证件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社保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房屋租赁合同和现场照片 7、公司章程 8、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未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何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影响企业合法权益,
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责令停止演出,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营业额8-10倍罚款!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