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依据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和人力资源职介行业,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门槛的有力保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在市场主体登记后,向住所地人社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还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般分为两类:
人才中介(猎头):包括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职业中介: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等业务,应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住所地人社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等 3、至少50平米的办公场所 4、至少5名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的专职人员 5、具有完善的业务章程、服务流程、保密制度及投诉处理机制等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证明 6、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花名册、身份证、毕业证、简历 7、机构章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台帐管理、收费标准材料 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9、涉及网络招聘的,还需要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未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何处罚
北京对未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涉及到未取得许可证相关的处罚,即违反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企业合法权利,
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
责令关停业务,
没收企业违法所得!
视违反情节严重程度,
处以1-5万罚款!
列入失信名单,
影响企业相关资质办理!